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2-01-21 13:18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基金会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秘书长统筹能力、创造能力、协同能力、管理能力,发挥秘书长领导带头作用,加快基金会发展,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运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秘书长。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客观、公正评价秘书长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秘书长统筹能力、创造能力、协同能力、管理能力。

第四条 秘书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表决;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表决。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准则:

(一)绩效考核得到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绩效考核须体现岗位日常工作情况成效。

第六条 绩效考核一年进行一次,于下一年度一月份进行。

第七条 考核流程

(一)发布考核通知和相关表单;

(二)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价。根据明确的任务以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填写《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报告书》;

(三)秘书处汇总并拟写绩效考核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科室确认;

(四)绩效考核结果公布。

第八条 考核标准

(一)年度考核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工作积极主动、熟悉掌握岗位业务、出色履行岗位职责,愿意承担并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工作有成效、有创新,年度考核可评为优秀。

(三)工作态度良好、熟悉本职业务、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协助单位同事开展工作,年度考核评为良好等次。

(四)工作态度认真、业务水平基本扎实、正常履岗位职责,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年度考核应评为合格等次。

(五)工作态度差、业务水平低下、对所负责的工作时有出错,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年度考核应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绩效奖励标准:

(一)年度绩效评定为不合格的,没有绩效奖励,月薪工龄计算从考核年度次年起降一年,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评定不合格,自动解聘;

(二)年度绩效评定为合格的,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励;

(三)年度绩效评定为良好的,加发1.5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励,次年基本工资计算工作年数不变;

(四)年度绩效评定为优秀的,加发2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励。

第十条 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按相应比例发放年度考核奖金,但因辞职或初解聘导致工作不满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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