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22-01-21 13:17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工作人员全面发展,提高工作成效,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运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秘书长除外。 (一)秘书长绩效考核按照《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二)试用期工作人员、实习生均不参加绩效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客观、公正评价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成效,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准则: (一)绩效考核得到员工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绩效考核须体现各岗位日常工作情况成效。 第五条 绩效考核一年进行一次,于下一年度一月份进行。 第六条 考核流程 (一)发布考核通知和相关表单; (二)工作人员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价。根据明确的任务以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填写《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报告书》; (三)秘书处汇总并拟写绩效考核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科室确认; (四)绩效考核结果公布。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年度考核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工作积极主动、熟悉掌握岗位业务、出色履行岗位职责,愿意承担并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工作有成效、有创新的人员,年度考核可评为优秀。 (三)工作态度良好、熟悉本职业务、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协助单位同事开展工作的人员,年度考核评为良好等次。 (四)工作态度认真、业务水平基本扎实、正常履岗位职责,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年度考核应评为合格等次。 (五)工作态度差、业务水平低下、对所负责的工作时有出错,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年度考核应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绩效奖励标准 (一)年度绩效评定为不合格的,没有绩效奖励,月薪工龄计算从考核年度次年起降一年,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评定不合格,自动解聘; (二)年度绩效评定为合格的,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励; (三)年度绩效评定为良好的,加发1.5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励,次年基本工资计算工作年数不变; (四)年度绩效评定为优秀的,加发2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励。 第九条 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按相应比例发放年度考核奖金,但因辞职或初解聘导致工作不满一年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