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2-01-21 1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会资金和物资的规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勤俭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会的建设和顺德区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规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内设财务部,分设会计、出纳岗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账务管理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由本基金会实施账务管理的,按会计制度分设会计、出纳岗位,分别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或通过初级会计资格考核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

本基金会业务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法人、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组织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本基金会年检(年报)、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求更正补充;对超计划的开支应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领导按管理权限研究审批;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予以抵制。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不再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在银行开设账户,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多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秘书处会同财务部应根据每年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财务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秘书处各部门根据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编制预算项目内的预算执行方案。

年度预算可按项目总预算的5%以内编制机动经费,用于预算项目的资金补充及项目创新开发。

年度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人员有较大变动,需调整预算时,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在基金会章程及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秘书处草拟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社会捐赠收支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所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收入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人对捐赠款项用途的设定,款项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限定性收入一般指专项社会捐赠、冠名(项目)基金以及定向捐赠的收入。

非限定收入一般指非定向捐赠的收入。

第十六条 定向捐赠收入主要根据捐赠协议、捐赠人提供的入款凭证备注、函件或参与专项捐赠等有效信息予以确认。定向捐赠收入参照《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关于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操作指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凡接收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形式的捐赠收入,依法由出纳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经财务负责人核对后,在票据的第二联加盖财务章,以作基金会收入凭证。

第十八条 出纳须在收到现金、支票形式的善款于当天缴存银行,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缴存的,须于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缴存;当天未能及时缴存的现金须保管在办公场地内的保险箱。

第十九条 出纳序时逐笔登记日记账,根据日记账收入数据整理好原始凭证交予会计,进行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须按相关规定填制会计凭证,每月出具财务报表,每年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并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归档。

第五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长远发展,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为社会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增值保值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投资收益)等,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各类收入实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管理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六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慈善活动支出中,属于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的,如筹资费用等,原则上单个项目或活动的占比不应超过该项目或活动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支出手续由出纳办理,经办人需提交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开支呈批表》或《报销表》及与支出事项有关的票据和请款函件、实施办法、方案或协议、预算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支出;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的支出;对于政府委托的项目资金,应会同委托单位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在基金会章程及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重大经济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现金,除必要时按银行规定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基金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八章 支票、印鉴、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对银行预留的印鉴进行管理;票据和印章分开单独管理;出纳人员负责银行支票及捐赠收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支票管理,支票领用时需按序号登记,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对未发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支票、捐赠收据需加盖财务章时,经印章管理负责人同意后盖章。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支出或报销的票据,需认真审枋各种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经办人、财务专用章、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报销票据应是财政部规定的准予报销的正式发票。

第九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财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档案由于人负责保管与管理,包括整理归档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妥善保管,规范处置,严防毁损和散失。纸质版档案需定时装订标明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以便管理查询,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

第三十九条 本会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做好电子档案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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