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1-21 13:16

为更好地发挥基金会平台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积极参与教育建设,促进顺德教育高质量发展,规范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一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搭建平台,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主要指基于推动顺德教育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账户下,设立特定服务于发起人的专项基金科目。

第二条   专项基金根据发起人的意愿进行命名,发起人一般为资金执行方或资金受益人。

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下,在顺德区内开展,实行专款专用,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一般为发起人发动的社会捐赠所得。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存于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账户内,存款收益部分不再独立计算到专项基金内,统一纳入基金会统筹资金,由基金会统筹使用。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一)发起方与基金会秘书处洽商,确认专项基金宗旨,确定专项基金资金体量和到账时间、用途等,以及运作流程;

(二)发起方向基金会提交如下材料:

1. 单位机构代码证;

2. 单位委托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单位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基金会与发起方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专项基金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专项基金的名称;

2. 专项基金运作与管理事项;

3. 使用范围、标准;

4. 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5. 双方权利与义务;

6.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为定向捐赠资金,基金会与发起方就设立专项基金签订管理协议后,即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科目,专款用于双方协议所规定的教育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的资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由基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到账后,基金会会做到以下几点:

(一)向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专用收据;

(二)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基金进行运作;

(三)适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专业管理,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基金的监督管理,按协议约定的宗旨和使用范围,协调和处理专项基金捐赠及开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专项基金进行宣传。

第十条 专项基金具体执行实施工作由发起方负责。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定,基金会可对专项基金按捐赠额度提取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10%;后续新增捐赠同样按以上的比例进行相关管理费用计提。管理费用可用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专业和劝募能力的各类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举办公开募捐活动,活动项目中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社会捐赠的,均以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线下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双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存入基金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每年定期通报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由发起方提出终止函,报基金会核准后,注销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发生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法,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接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年公益项目、活动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注销、撤销、终止后,基金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专项基金内剩余资产,将纳入顺德教育基金会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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