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22-01-21 13:15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各重大事项的合法、安全、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广东省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召开重大会议,包括召开本基金会成立大会、换届会议等;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包括本基金会负责人发生变化、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等;

(三)开展涉外活动,包括本基金会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等;

(四)开展重要活动,包括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等;

(五)其他,包括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召开重大会议、活动和开展涉外活动的,一般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详见附件《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书面材料应载明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第八条 以本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公开募款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在慈善中国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

(二)预定募集善款的数额。

(三)募集善款的方式(义演、义卖、义拍)。

(四)预计筹款活动的成本。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个人或组团出国(境)学习考察,必须经理事会同意,方可实行。

第十条 基金会涉及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理事会讨论同意并签名,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的年度资助项目计划、年度大型活动组织必须通过理事会讨论同意,并签名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必须向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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