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2-01-21 1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有效地吸引广大群众加入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归属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管理,由基金会秘书长兼任志愿服务队队长。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三条 制定招募计划 年度招募计划,各部门于年初按全年工作内容需求,报行政部汇总,报秘书长审批。 项目招募计划,依照项目进展随时提出,经秘书长批准,由行政部执行。 第四条 发布招募信息 志愿者招募信息应通过“I·志愿”平台、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
第三章 基金会志愿者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热爱公益事业,具备社会责任心; (二)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且身心健康; (三)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要有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能够服从本基金会公益活动安排; (五)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各类培训; (二)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性活动者,将获得本基金会颁发的志愿者证书;表现优异者,将获得本基金会颁发的优秀志愿者证书。 (三)对基金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和运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本基金会志愿服务承诺; (二)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三)体现自愿服务精神,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队和基金会的形象。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本基金会秘书处行政部。 第九条 行政部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制定、遴选、管理;各志愿者需求部门负责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条 行政部负责对志愿者进行服务前的岗位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工作期间,行政部应如实记录志愿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建立志愿者资料库。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本基金会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为本基金会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参与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我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等。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按时参与公益性活动或日常志愿者例会,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向活动组织者请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