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2-01-21 1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实现证书使用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以有效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悬挂在对外办公门厅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的保管、使用和登记工作。证书保管人有义务确保证书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证书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严禁携带证书离开办公地点;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使用的,须填写《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证书借出申请表》,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将证书带出基金会,并及时归还。相关业务单位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确保证书安全。

第六条证书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证书交秘书处负责人管理,或由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如发生证书管理人员变更,应做好证书交接工作,做好交接确认。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使用证书要严守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控制使用。

第八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秘书处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证书有效期限前,秘书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证。

第九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条 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一条 证书使用范围:

证书用于银行、税务等业务开展中必须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证书使用登记。

(一)秘书处制作《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簿》,证书使用情况登记,应做到分年登记、逐次登记,逐年归档。

(二)证书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时间、证书名称、经办人签字、使用事由、复印份数、审批签名等。

第十三条 证书使用审批:

使用证书时需填写《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簿》,经秘书长签批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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