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发表时间:2022-01-21 1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公开各项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以公开透明方式接受全社会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遵循以下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所述内容和数据在各渠道公布的准确性、一致性; (三)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及有关单位能方便、快捷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四)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五)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六)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八)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九)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1.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6月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公开。 第九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每月汇总,于次月统一公布;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一周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30天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一、二项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公开有关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六条 所有上传公开平台前的信息文字(图片、数字、视频)均由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由信息管理专员统一发布。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应当由项目执行方(项目信息提供方)担保。未经审核的信息,任何人不得上传。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网站(网址:www.sdef.net.cn)、公众号(顺德教育公益在线),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配合实施,包括:机构刊物、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网络平台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