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22-01-21 1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为使基金会更好地为捐赠者、受益单位或受益人服务,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专项专人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主要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秘书长为统筹项目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项目明确项目分管具体负责人,项目分管具体负责人为项目直接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主要流程 第六条 建立完善、动态的捐赠单位(人)信息库和潜在捐赠单位(人)信息库。信息库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联系电话、日常联系人、联系电话、基本情况、所在企业和职务、捐赠历史、与学校的联系等。 第七条 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项目设计,通过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方式,发动社会捐赠。 第八条 落实捐赠意向、与捐赠单位(人)签订捐赠合同。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领导征求受赠单位意见,根据项目性质,举行捐赠或签约仪式。基金会秘书处应将合同、签约仪式的音影材料、新闻媒体的报道等材料归档并寄送捐赠方。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必须是公益性项目,且符合《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主要包括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每个项目均需制定规范、详细的运作方案。 第十一条 对于基金受益单位已经确定的限定性项目。 属定向捐赠项目的,资金接收、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关于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操作指引》执行。 属冠名基金或冠名项目的,资金接收、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并每半年一次向基金发起单位(人)提交冠名基金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未确定使用方向和受益单位的非限定性资金。 基金会秘书处应每年结合基金会发展情况以及顺德区教育发展情况,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并形成相关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细,报理事会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听取一次上年度基金会资助项目的总结汇报,讨论新一年项目计划,并决定当年度项目清单及金额。 第十三条 资助型非限定性项目,项目资助确定过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项目方案的资助指标,组织评审,拟定资助名单,并进行不少了5个自然日的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义的,基金会财务按流程办理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执行型非限定性项目,应做到以需求为导向,遵循需求调研、项目设计、运作方案形成、前测、项目跟踪、项目监督、后测、项目成效评估、总结的项目执行周期。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开支执行必须符合《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跟踪应形成阶段性报告机制,定期拟写项目进展报告(附上相关资料)。 一次性项目,项目结束后,拟写项目结项报告; 一年两次以上的项目,每半年拟写一次阶段性执行报告; 一年一次的项目,每年拟写项目总结和评估。 周期性项目,应结合项目周期,有效拟写月总结、季总结、中期总结和评估、末期总结和评估等。 第十七条 扎实项目执行,实现项目持续发展,形成品牌项目,建立项目体系。 第十八条 与时俱进,跟上顺德教育发展步伐,关注社会问题,强化创新性项目开发。 第四章 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指的是由项目需求梳理到项目总结评估全过程的一切纸质、电子文档、音影材料、媒体报道等。 第二十条 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是指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立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项目立项时,应建立项目的纸质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察,项目具体负责人应配合完成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