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2-01-21 1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保障实物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基金会实物资产的真实、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各部门实物资产配置、申购、分发、调拨和报废等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活动,应该坚持实物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筹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配置合理、物尽基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实物资产的定义和取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指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采购、接受捐赠、持有的以备出售、开展活动、转赠、自用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办公用品、宣传品、用具、用品、器具、材料及其他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单位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2500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参照《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实物资产的取得: (一)需由各部门提出需求,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具体申请主体: 1.日常办公用的低值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收集需求后,报秘书长审批后购买; 2.属于专业性或单位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由需求部门报秘书长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采购。购买后将明细及购买发票一并交财务部办理账务手续。 3.对于因工作需要制作的各类宣传品、礼品及印刷品等,由相关部门报请秘书长同意后,行政部或宣传部负责制作及印刷,并将相关批示文件及费用发票交财务部入账。 4.各定向捐赠、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日常办公及进行公益活动时需要采购物资的,按审批程序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项目部根据采购要求自行购买。如捐赠方有定向意愿的,在符合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可根据捐赠协议按规定进行采购。 (二)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物资。根据物资的数量及价值,先逐级报批,由行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程序办理入库及使用登记,财务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相关原则进行价值确认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 大型实物资产取得应做好实物购置预算,报理事会预算审批后,才能开展购置活动。 第九条 一般实物资产新增,应在库存没有可调拨存量的情况下,方可购置新的。 第十条 实物资产申购应遵循按需配置的原则,有明确配置标准的应当按配置标准严格执行;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三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的统筹管理,实行专人专责管理。 (一)负责购置、入库、领用和归还登记、保管、定期盘点清查、统计汇总、保养维护、报废和处置等工作。 (二)负责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实物资产的统筹调剂,优化实物资产配置,推动基金会实物资产共享、共用。 (三)建立实物资产台账管理档案,并定期与财务部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确保财务账、台账、实物三者一致。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参与基金会实物资产盘点清查、统计汇总、报废等; (二)参与基金会实物资产的取得、处置、报废等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实物资产管理专员为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实物资产使用人,是所用实物资产日常保管、保养维护的直接责任人,须保证所使用的实物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每年盘点一次,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执行,及时掌握实物资产的盘亏、盘盈、毁损、减值情况并进行处理,保证账账一致。
第四章 实物资产使用、保管 第十五条 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应爱惜所用实物资产,注意实物资产的日常保养维护,延长实物资产使用寿命,提高利用效率,并做好相关维护保养记录;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组织维护。 第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非客观原因,造成实物资产丢失或损毁的,综合实际情况、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予以处罚。事故责任者不止一人时,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实物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立刻报告行政部(被盗、被抢丢失还需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行政部查明原因后出具责任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行政部应在实物固定明显处粘贴实物资产标贴,以便日常管理和盘查,情况变更及时更贴;同时应定期检查实际资产的使用状态,按照以下状态进行登记备查: (一)良好。不需要进行任何修理,只进行党规维护即可满足工作需求; (二)可用。进行除常规维护之外的小修理改良就能满足工作需求; (三)难用。需要进行除常规维护之外的大修理改良才能满足工作需求,同时预计修理改良支出可以在延长的寿命中得到弥补。 (四)停用。已经没有使用价值,或者进行大修理改良的支出难以得到弥补。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使用人调动和离职须办理所使用实物资产的正常交接,未办理实物资产交接的不予办理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一般不得外借(指因工作需要借给机构以外的人员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外借,但必须按期归还。如逾期不还,按实物资产原价值进行追偿。归还时,应仔细检查实物资产状况,注意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与实物资产相关的保修卡及配套资料,如光盘、说明书等附件须由各使用人妥善保管,公共实物资产则由实物资产管理专员负责保管,涉及实物资产相关的民动,该类资料应同步流转。
第五章 实物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报废标准 (一)办公设备报废标准: 1.低端办公设备报废标准: (1)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3年)。 (2)损坏严重,维修费已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30%,或无法购买相关配件。 (3)因科技进步,原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更新换代,或升级费用超过新购价的30%。 2.高端设备报废标准: 不设报废年限。如因原设备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更新换代,或升级费用超过新购价的30%等原因需要报废的,报行政部及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废。 (二)一般实物资产正常报废基本条件: 1.达到报废标准,因老化、故障、损坏而无法正常运行或使用。 2.达报废标准,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安全操作及产品质量,无法满足业务需要。 (三)一般实物资产非正常报废条件: 1.未达到报废标准,因老化或损坏而无法修复,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或修理后质量保证期少于一年。 2.因不可抗力、遗失、被盗抢、全部或部分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高于实物资产净值。 3.因被盗抢造成实物资产损失、且自报案时间起三个月后确认无法查找的。 第二十三条 实物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报行政部初审后,报秘书长同意后可进行报废。机构年度内应集中进行报废申请,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报废实物资产处理方式包括丢弃、变卖、拍卖等,具体方式由申请部门会同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及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废实物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发给基金会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