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2-01-21 13: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接收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效益,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资助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者”)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提供资金、物品等形式的非营利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资助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捐赠资助者向基金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资助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尊重捐赠资助者意愿与符合慈联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资助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捐赠资助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负责捐赠资助财产的登记、统计、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起草、审核和履行,接受捐赠资助者的咨询,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资助者反馈捐赠资助财产使用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展基金筹集、开展教育事业公益慈善活动、奖教奖学、助学、教育公益宣传、内部管理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非营利性公益业务方向。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包括:货币类和非货币类。捐赠资助者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者同意,秘书处核准后作为实际价值,予以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业收据。

第七条 根据捐赠资助者意愿,可分为定向捐赠资助和非定向捐赠资助:

(一)定向捐赠资助(限定性捐赠资助),即捐赠资助者在捐赠资助时明确约定了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用途、使用对象的捐赠资助。秘书处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定向捐赠资助财产,未经捐赠资助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作他用;

(二)非定向捐赠资助(非限定性捐赠资助),即捐赠资助者在捐赠资助时没有明确约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用途、使用对象的捐赠资助。对于非定向捐赠资助财产,由基金会在其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

第八条 秘书处应结合基金会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受助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费、福利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财产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给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收益。

第九条 秘书处必须尊重捐赠资助者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非营利性公益业务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性质、用途。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者的同意。

第十条 受赠受助财产的接收、使用应公开透明,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明时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在确保财产安全性的基础上,经理事会同意,秘书处可委托专业机构依法对受赠受助财产进行商业运作,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捐赠资助流程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程序:

(一)基金会各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资助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与捐赠资助单位和个人充分沟通,了解捐赠资助意向、内容、用途、执行时间等,形成《捐赠协议》初稿,报秘书长审核是否接收;

(二)确定接收后,行政部与捐赠资助方协商《捐赠协议》内容,双方明确并须就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项目联系人等事项达到一致意见。

(三)《捐赠协议》确定后,由慈联的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代表基金会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协议》;

(四)行政部跟踪了解捐赠资助财产的到位情况,并对非货币类财产开具接收证明;

(五)捐赠资助财产到位后,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接受货币类捐赠资助的,按币种、金额开具专用收据;接受非货币类捐赠资助且捐赠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按有效凭证记载金额开具专用收据;无有效凭证的,按核准估价单金额开具专用收据。

(六)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等原始凭谈不上,据实入账,并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各项定向捐赠资助财产单独设立账目,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及时登记捐赠资助财产的取行、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 捐赠资助纪念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向捐赠资助方颁发捐赠资助证书,并视情况以冠名、命名、捐赠仪式、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资助方予以答谢。

第十五条 所有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及时发布在慈联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刊物上。

第十六条 根据捐赠资助方意愿,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捐赠资助方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资助数额。

第十七条 捐赠资助方有其他回馈需求的,由捐赠资助方与基金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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