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制度发表时间:2022-01-21 1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和产生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决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有2/3监事会成员参加即会议有效,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