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冠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1-21 13:06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顺德教育事业,促进顺德教育高质量发展,规范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冠名基金(项目)的管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冠名基金(项目)设立

第一条   冠名基金(项目)是基金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主要指国内外热心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方,以推动顺德教育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账户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项目)科目。

第二条   冠名基金(项目)根据捐赠方的意愿进行命名,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下,在顺德区内开展,实行专款专用,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冠名基金(项目)设立一般为直接捐赠资金,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一次性捐入启动资金:捐赠方一次性向基金会捐赠方民币100万元或以上,即成立冠名基金;

(二)分期捐入启动资金: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方民币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成立冠名项目;双方约定后续的捐赠时间和金额,累计两年内捐赠金额达100万元则正式成为冠名基金。

第四条   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冠名基金(项目)的资金,按规定享受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冠名基金(项目)的资金存于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账户内,存款收益部分不再独立计算到冠名基金(项目)内,统一纳入基金会统筹资金,由基金会统筹使用。

第六条   冠名基金(项目)设立流程:

(一)捐赠方与基金会秘书处洽商,确认冠名基金(项目)宗旨,确定冠名基金资金体量和到账时间、冠名基金(项目)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运作流程;

(二)捐赠方向基金会提交如下材料:

1、以个人为发起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以企业、社会组织为发起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冠名基金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冠名基金(项目)的名称及金额;

2、基金(项目)运作与管理事项;

3、捐赠意向及使用范围、标准;

4、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5、双方权利与义务;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章 冠名(项目)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冠名基金(项目)的资金为定向捐赠资金,基金会与捐赠方就设立冠名基金签订捐赠协议后,即设立冠名基金专项科目,专款用于其协议所规定的教育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冠名基金(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   冠名基金(项目)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由基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九条   冠名基金(项目)资金到账后,基金会向捐赠方: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赠专用收据;

(二)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基金进行运作;

(三)适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对冠名基金(项目)实行专业管理,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基金的监督管理,按协议约定的宗旨和使用范围,形成执行方案,协助物色和收集申请对象、审核资助金额、协调和处理冠名基金(项目)捐赠及开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冠名基金(项目)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发起方负责。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定,基金会可对冠名基金(项目)按捐赠额度提取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10%;后续新增捐赠同样按以上的比例进行相关管理费用计提。管理费用可用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专业和劝募能力的各类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项目)开展各类活动,须在冠名基金资金内列支活动成本的,额度为该项活动预算的10%以内。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项目)举办公开募捐活动,活动项目中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社会捐赠的,均以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双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存入基金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项目)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方可向基金会查询冠名基金(项目)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的答复。基金会财务每年定期通报冠名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 冠名基金(项目)终止

第十六条   冠名基金(项目)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由发起方提出终止函,报基金会核准后,注销冠名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项目)发起方发生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法,基金会有权终止冠名基金的运作,直接撤销该冠名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项目)每年公益项目、活动支出原则上不低于冠名基金当年总收入的30%,当冠名基金(项目)余额不足5000元,在基金会告知发起方后持续三年及以上仍无增补时,基金会将公告终止该冠名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冠名基金(项目)注销、撤销、终止后,基金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冠名基金(项目)内剩余资产,将纳入顺德教育基金会统筹使用。


分享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河西德政路(佛山市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金榜校区) 关键词:顺德教育基金会  佛山教育基金会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

fssdef@126.com

18033203286

顺德教育公益在线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