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22-01-21 1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家资产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2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500元及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每五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器具、工具、家具; (四)电子设备; (五)运输工具; (六)其他设备。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处置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预算或采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做到专款专用,购置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秘书长审批;购置价值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须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委托人)审批,同时报备理事会、监事会;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理事会表决。 第八条 对达到固家资产标准的要及时由验收人(使用人)验收;对购置的设备要检验设备质量、性能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九条 财务要依据验收单和原始凭证等及时进行账目处理。 第十条 财务要及时清理在建工程和应收款项,避免固定资产长期不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调拨、转让、转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凡一次性处置原值合计在2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领导初审,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委托人)审批,同时报备理事会、监事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变更管理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管理台账(明细表)、资产管理卡片,加强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要对本会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贴上标签,标签应注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编号、规格型号、购买日期”四项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调整处理账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和盘亏要加强管理,由管理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及申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经办人签字,领导签署意见;意外损失、盘亏要提供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