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发表时间:2022-01-21 12: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基金会实际和长远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工作人员。 实习人员、返聘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根据顺德区教育局党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均由基金会秘书处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第六条 招录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刻苦努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工作人员义务;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符合基金会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基金会可通过自主公开招聘或委托第三方公开招聘进行工作人员招考。招考流程: (一)发布公告。基金会通过多渠道向全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招聘网站等。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的岗位职能和具体的能力要求。 (二)报名。应聘人员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犯罪纪录证明等个人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和近1个月1寸免冠照片。 (三)考试。基金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内容、形式多样的笔试和面试,对应聘者的求职动机、执行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四)体检。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排序,选取第一名为拟录用人员,并通知其自行到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入职身体检查后,提供健康报告。体检不合格的,顺延替补。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提交健康报告后,基金会将对拟录用情况公示五日。公示无收到异议,即可联系录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入职 第九条 录用人员为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合同制聘用工作人员。基金会与录用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一式两份,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基金会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对首次录用人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员工守则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认同基金会文化,秉持基金会价值观及公益理念,关注顺德教育事业发展。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踏实做事、敢于担当;团结友爱、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反对任何目的的欺骗、作假行为。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禁止行贿受贿、禁止索取利益,共同维护基金会的声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一)严格遵守基金会的考勤制度。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准时上班,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有关劳动法规执行。 (二)不得无故旷工,不随意迟到、早退。因事迟到和需要请假的,应提前通知;外出开展工作应向基金会报备,不得擅自脱岗。 (三)工作时间应注意仪容仪表、着装得体;禁止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禁止在办公区吸烟及使用不文明用语等。 (四)互相尊重,互相协助,积极沟通、相互理解,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树立良好的基金会形象。 (五)对合作伙伴认真负责,有问必答、有疑必解,遵循尊重平等,对合作伙伴信息保密的原则。 (六)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损坏、挪为私用,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节能减排。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职业发展需求,适当组织和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相应培训,并做好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会培训形式包括秘书处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培训记录和数据,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工作时间参加培训学习。 第二十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报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六章 调岗、轮岗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可适时调整工作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二条 岗位调动时,同事间应做好工作交接,办理好资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可通过内部岗位轮换,培养工作人员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并保证内控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花名册和个人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与基金会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