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考勤休假制度发表时间:2022-01-21 12: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基金会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00时至5:30时。 第四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由于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工作人员可申请在公共假期内加班,在其他工作日调休。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业务须提前向考勤人员做好报备工作,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提前向考勤人员做好报备工作,提交出差原因相关资料及行程安排。出差期间,如跨周六日,出差结束后在其他工作日调休。出差结束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出差天数,由考勤人员登记;集体活动除外。 第三章 请假、休假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请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年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补休假。 第八条 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坚持工作,持医院证明向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的假期。 请病假的工作人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医生诊断证明; (二)医生开具的需休病假的书面建议; (三)其它可以证明需请病假的书面证明; 以上书面材料如在请假时不能出具,可在销假时补交。 第九条事假是指工人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由本人向单位请假获得批准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应在本人休完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前提下予以审批。 第十条年休假是指工作人员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享受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年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和不跨年度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之前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工作人员当年未能安排年休假,单位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相关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性教职工,享受产假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二条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1.女性工作人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所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十四条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申请休婚假。工作人员申请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办理结婚手续当年。婚假时间为3天。 第十五条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第十六条探亲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因工作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团聚,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具体如下: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是20天。假如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与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十七条补休假。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给予相应的补休。补休假的假期不挤占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八条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安排,假期内逢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九条请休假须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填写《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请(休)假申请表》。工作人员请休假三天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三天及以上由秘书长加具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秘书长请休假直接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请休假制度,一般情况下,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请休假申请。确有客观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先口头向秘书长请假。返岗后,三天内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对无故不履行报批手续的,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前要做好休假期间工作安排,确保秘书处工作顺畅开展。 第二十二条请休假期满前提前上班的,应办理销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