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发表时间:2022-01-21 12:54 第一条为促进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团队整体能力。在基金会各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基金上,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 第四条 基金会奖励方法以通告表扬为主,配情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通告表扬: (一)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二)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三)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四)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五)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六)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七)对基金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 (八)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行业认可。 第六条 奖励程序: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经秘书长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以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并屡教不改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基金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基金会工作指挥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同事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同事打击、报复或包庇同事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生,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四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工作人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