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发表时间:2022-01-21 12: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已表决通过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调整等方案,执行各项款、物开支,开展符合管理规范的调账工作,及开展各项资金保值增值活动等,需按附件《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权限管理表》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三条 对开支项目需分期或向若干个对象划拨款的,总支出金额达到指定审批层次的,首次划拨需按总支出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后续划款按照当次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开支坚持量入而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审批事项及标准

第五条 基金会年度开支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行政经费年度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总开支的10%。基金会年度开支包括项目开支、活动开支与行政开支两大部分。

第六条项目开支,指的是在开展符合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购买服务的费用、项目执行费用、劳务费、物料制作费用、场地租赁费用、项目纪录费用、项目成果传播费用等。

第七条活动开支,指的是以基金会名义主办的各种公益活动(培训、讲座、会议、晚会、竞赛、义卖、义演、群体活动等形式不限)、党建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活动策划费用、物料制作费用、劳务费、场地租赁费用、活动保障费用、活动纪录费用、专题输出推广费用以及活动人员住宿费用、用餐费用、交通费用等各样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的费用等。

第八条行政开支。包括办公经费、接待费、差旅费、误餐费、宣传经费、人员经费等。

第九条办公经费,包括年度审计费用、办公场所租赁与运营费用、机构增值赋能费用、残疾人保障金缴纳、以及日常各类办公行政开支等。

第十条接待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公务活动来访人员所发生的国内接待费用支出。

接待餐费。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活动,同一天内可以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接待用餐标准为150元/人·餐,餐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住宿费。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公务接待住宿,如确因必要性原因须安排住宿的,原则上,以三星、准四星为主。

第十一条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大良、伦教,下同)以外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目的地交通费,按实际情况,凭发票报销。其中,城内交通(目的地交通)为80元/人·天;伙食补助为按出差的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0元。

如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等公务活动,涉及除上述费用以外的会务费、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按该单位提供的活动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误餐费。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含早餐),而必须在外用餐的,每人每餐可在50元额度内据实报销误餐费。

第十三条宣传经费,包括基金会各类宣传物料制作、宣传活动、媒体服务费用、基金会宣传平台运营和维护费用等开支。

第十四条人员经费,包括薪酬(基本福利补贴)、“五险一金”单位负担部分、绩效、应休未休、餐费补贴、体检费、慰问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薪酬(基本福利补贴)、“五险一金”单位负担部分、绩效、应休未休等,按照各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餐费补贴,2400元/年·人(即200元/月·人)。

(三)体检费,1500元/年·人。

(四)慰问经费,包括住院慰问、身故慰问、生活困难慰问。

1.住院慰问。因公(含见义勇为、救灾抢险等)受伤住院的在职工作人员,慰问5000元;因重大疾病信院的在职工作人员,慰问3000元;因普通伤病住院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职工作人员,慰问2000元;在职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患病住院,慰问1000元。原则上人均年住院慰问不超过5000元。

2.身故慰问。在职工作人员身故,慰问3000元;因公殉职的,慰问20000元;在职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身故,慰问2000元。对身故人员亲属开展慰问探访及参加追悼会时可酌情送花圈一个。

3.生活困难慰问。在职工作人员或在职工作人员遗属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急需帮助的,经当事人本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困难慰问。

第三章 开支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所有开支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进行最终签批。

第十六条 非预算内新增开支,30万以上的必须组织理事会讨论审批,并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进行最终签批。

第十七条 各具体事项经办人做好审批资料整理,开支申请须明确事项类别、资金来源,经秘书长初步审核后,送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最终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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